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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与杨淑涛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善仁,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萍,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伙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伙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涛,女,193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南开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德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与杨淑涛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承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杨淑涛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淑涛系南开大学文学院东方艺术系教授,著名工笔画家,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很高,其创作完成的“民族乐器册页”中的《箜篌图》、《抚琴图》、《阮韵图》、《笙韵图》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杨淑涛许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四幅画,将其制成四张17911IP卡,分别是“嫦娥奏竖琴”[志号:FJCUIPZ-2001-09-5(4-1),面值30+2元]、“嫦娥奏琵琶”[志号:FJCUIPZ-2001-09-5(4-2),面值30+2元]、“嫦娥奏古筝”[志号:FJCUIPZ-2001-09-5(4-3),面值50+3元]、“嫦娥奏笙”[志号:FJCUIPZ-2001-09-5(4-4),面值50+3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刘占魁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书记员: 牛世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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