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联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简正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卫,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万金钢。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万金钢立即清偿通信使用费人民币4636.4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
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被申请人万金钢送达支付令,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自愿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西塞督字第00038号的督促程序。
审判员 程建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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