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柳国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章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A66号。
负责人杨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国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章某。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住所地随州市列山大道726号。
负责人李有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与被告章某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优惠购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后浩
书记员:张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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