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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诉黄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莲花桥头。
负责人:付国晖,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鄂州联通公司)诉被告黄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联通公司于2015年5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联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联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鄂州联通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联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联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鄂州联通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小玲

书记员: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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