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莲花桥头。
负责人:付国晖,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鄂州联通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联通公司于2015年5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联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联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鄂州联通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联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联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鄂州联通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小玲
书记员: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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