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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与汪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汪某某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姚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汪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肖红彬

书记员:胡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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