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地址:鄂州市凤凰南路莲花桥头。
负责人:王海宁,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杨某某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被告杨某某未在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沙湾村居住。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均不能向被告杨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能够确定被告身份的情况,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永华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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