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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山县分公司与毕荣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山县分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北环。负责人:姚方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英,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系被告妻子。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山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停止阻挠原告维修线路正常施工,并赔偿原告因其阻挠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原告所有的位于盐山县毕荣某家附近的两根线杆折断。原告接到附近住户通知后,到现场抢修,但被告无故阻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调未果。2017年10月26日,被告将光缆中的一条砸断导致此路由的光缆业务全部中断。原告抢修又遭到被告阻拦,原告联合传输局和警务大队多次和被告协调被拒绝。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通信建设工程结算书及结算总表一份,现场照片4张。被告毕荣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的电线杆不知道怎么折断的,电线杆倒了砸到我的房子,我就电话通知村支部书记,盐山网通公司郑春阳到场拍了照片。2017年7月初被告电线杆线缆在我家院子里,我妻子绊倒摔伤,我遂给村支书打电话,叫来原告工作人员郑春阳,郑春阳称解决不了。我多次追政府要求给我妻子看病,政府多次协商但是没有解决。原告纯属诬告。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结算书不认可,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损失。因为光缆不是被告砸断,被告亦没有阻挠原告施工,相反原告线杆折断,砸了被告房子,绊倒摔伤被告妻子,被告方损失原告不解决,原告纯属诬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原告盐山网通公司所有的位于盐山县毕荣某家院落里的两根线杆被风刮倒折断,导致此路由的光缆业务全部中断,线杆折断砸到被告毕荣某家房子,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解决。2017年12月31日河北大昕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出具信息建设工程结算书,盐山孟店至由新建光缆工程造价7.03万元。支部书记刘俊杰出庭作证,证实2017年6月1日原告线杆老旧失修,已倒了好几处,在被告毕荣某家院子的线杆折断后被告即给其打电话,其给孟店网通公司王洪新打电话,并联系原告方公司职员郑春阳,原告方没有人来,其组织村民用木头杆子将线缆撑起,便于农机具通过收麦。大约在2017年7月10日左右,被告妻子称被线缆绊倒,其与王洪新到现场看到被告妻子摔伤。原告一直不维修,被告没有阻拦原告维修,孟店乡政府工作人员也给郑春阳打电话,且共同到被告家去过两次,郑春阳称线路已绕行,此线路已不用,原告应该给被告补偿。郑春阳春节前打电话称拿一万元解决,因被告不同意,未协商解决。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盐山网通公司)与被告毕荣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山网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英、被告毕荣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位于毕荣某家线杆因老旧失修被风刮断,线杆砸至被告毕荣某家房屋,原被告多次协商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称被告阻拦其维修施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判决被告停止阻挠维修线路正常施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单方提供通信工程结算书,请求被告赔偿损失7万元,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的网线将其妻子绊倒摔伤及砸坏房屋损失未提供证据,且未提起反诉,应另案处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阻挠其施工,并赔偿其7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山县分公司对被告毕荣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秀

书记员: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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