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38号。负责人:吕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洪波,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安某帐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别古庄镇别古庄村。负责人:王琇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根来,该公司职员。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一层西侧。负责人:田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彬,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王某、被告廊坊安某帐篷厂、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莉莉
书记员: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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