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
段洪波(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某某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39号1号楼四层。
负责人吕元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洪波,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康平街889号。
负责人李富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秀琴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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