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
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邢晓明(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壶泉路西。
代表人陈镜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晓明,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灵县人民法院
(2014)广民初字第110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秀堂、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
(2014)广民初字第110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
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
(2014)广民初字第110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
重审。
审判长:陈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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