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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
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邢晓明(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壶泉路西。
代表人陈镜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晓明,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灵县人民法院
(2014)广民初字第110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秀堂、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
(2014)广民初字第110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
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
(2014)广民初字第110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
重审。

审判长:陈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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