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与王忠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所在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57号。
法定负责人:李晓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国,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孝,男,194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忠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返还原告已支付被告的后5年(2015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的租赁费用35000.00元。3、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王忠孝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忠孝要求原告公司给付与其签署的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后五年(2015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的租赁费用。经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忠孝的请求。该案审结后,原告公司也将5年的租赁费支付给被告王忠孝。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原告公司的基于铁塔及基站等附属设备,已于2015年初全部移交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管理和使用,与其有关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也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承接,但是直至今日,被告一直拒绝与铁塔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特别是2018年1月12日开始,勃利东北亚商场4G基站多次发生故障,多次协调被告不让进站维修,该基站3月26日也发生故障,造成该城区中心区域34G信号覆盖,造成用户多次投诉,反响热烈,还有投诉到工信部的投诉工单,一直无法处理,给原告及客户的正常通信造成现实影响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00余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原告的诉讼请求,秉公裁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石峰
人民陪审员 程玉山
人民陪审员 张洪岩

书记员: 刘富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