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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诉秦某某卓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韩燕(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卓某商贸有限公司
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滕福泉,总裁。
委托代理人:韩燕,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卓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建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卓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经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耀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燕和被上诉人卓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卓某公司与上诉人耀华公司签订的《煤焦燃料油供需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按上诉人的供货要求提供煤焦燃料油,上诉人应承担给付油款的义务。经被上诉人催要,上诉人仍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煤焦燃料供需协议书》约定,双方的结算方式为到上诉人耀华公司验收挂账后分期付清货款。2012年8月20日,双方对账后确认,截止2012年8月20日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3199032.20元。2012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以资金困难为由向上诉人催要油款,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3日偿还油款9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结算方式约定为上诉人验收挂账后分期付清货款,2012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以资金困难为由向上诉人催要油款,向上诉人提出了结算货款的请求,故原审以2012年10月18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1元,由上诉人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卓某公司与上诉人耀华公司签订的《煤焦燃料油供需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按上诉人的供货要求提供煤焦燃料油,上诉人应承担给付油款的义务。经被上诉人催要,上诉人仍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煤焦燃料供需协议书》约定,双方的结算方式为到上诉人耀华公司验收挂账后分期付清货款。2012年8月20日,双方对账后确认,截止2012年8月20日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3199032.20元。2012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以资金困难为由向上诉人催要油款,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3日偿还油款9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结算方式约定为上诉人验收挂账后分期付清货款,2012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以资金困难为由向上诉人催要油款,向上诉人提出了结算货款的请求,故原审以2012年10月18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1元,由上诉人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跃文
审判员:刘京
审判员:潘秋敏

书记员: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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