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兴广、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项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霞,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吕锋,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县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歆
审判员 袁国强
审判员 高淑芳
书记员: 王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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