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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县分公司与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兴广、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项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霞,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吕锋,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县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歆
审判员 袁国强
审判员 高淑芳

书记员: 王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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