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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与鸡西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支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766019557X。
法定代理人:郅刚,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系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新华委B座七号楼。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与被告鸡西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明

书记员:冯海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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