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因与大庆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张行健
冯会东(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
大庆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程宇广场A座。
负责人陈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行健,男,1984年6月5日,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会东,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亚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行健、冯会东,被上诉人大庆市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为上诉人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及所服务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为上诉人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及所服务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赵楠

书记员:李美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