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某分公司
余振华
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
加格达奇区某某汽车修配厂
王永刚
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某区呼某镇。
负责人刘双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振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格达奇区某某汽车修配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街粮库院内。
经营者王万有,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530114241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街铁工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王永刚(王万有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街铁工居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某分公司职工,现住呼某区呼某镇。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屈某某、加格达奇区某某汽车修配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某区人民法院(2015)呼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加格达奇区某某汽车修配厂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某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审判长:王贵森
审判员:夏冰松
审判员:孙志刚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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