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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2734027Q2-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川,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768338404T,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闫树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本案涉案合同标的额为70334838.86元,属于50000000元以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中国移动(哈尔滨)数据中心一期室外管网工程、一期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中国移动(哈尔滨)数据中心一期室外管网工程、一期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中国移动(哈尔滨)数据中心一期室外管网工程、一期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二)无效,上述合同的总标的额为70334838.86元,已超出本院的诉讼标的额10000000元级别管辖标准,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

审判员 张鑫

书记员: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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