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33号清华科技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邓启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5层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计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雪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磊,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开发区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开发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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