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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与姚某某、鱼台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
负责人王显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文书、代领标的款。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鱼台县人,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山东省鱼台县老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代签文书。
被告鱼台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唐马乡陈丙村660号。
法定代表人温宗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江南山水1号楼1-4号。
负责人漆家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学、王家柱,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重新鉴定、代为选定鉴定机构、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与被告姚某某、被告鱼台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被告姚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学、王家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鱼台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92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7日0时20分,被告姚某某驾驶、车主属被告鱼台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承保交强险、三者险等险种的鲁H×××××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汇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西往东行经孝昌县花园镇古城大道明门国际酒店路段,将道路上空的光纤线挂断,造成原告运营中的光纤受损。原告知悉后,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救修复。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59220元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通过交警部门与被告交涉赔偿事宜,但被告一直未能赔付,原告具文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0时20分,被告姚某某驾驶鲁H×××××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汇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西往东行经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古城大道明门国际酒店路段,将道路上空的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所有的光纤线挂断,并造成另案原告国网湖北电力公司孝昌供电公司电线杆断裂。鲁H×××××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鱼台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出卖给被告姚某某,被告鱼台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鲁H×××××汇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车主为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出卖给被告姚某某。鲁H×××××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并不计免赔特约险。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因过错侵害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姚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所有的光纤线挂断,并由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姚某某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交警部门并未划定本案肇事车辆主车和挂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且挂车未投保,肇事车辆主车和挂车的所有人应平均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姚某某驾驶的主车鲁H×××××已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并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肇事车辆主车的承保方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与鲁H×××××车的所有人即被告姚某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平均承担,因该次交通事故还造成另案原告国网湖北电力公司孝昌供电公司损失73450元,交强险的财产分项限额2000元应在两被侵权人之间按财产损失比例分配,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与鲁H×××××车的所有人即被告姚某某平均承担。本院核定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损失为5922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主张肇事车辆超高,因交警部门未对此作出认定,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损失592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赔偿在鲁H×××××号主车交强险财产分项范围内赔偿446元446元{2000元×59220/(73450+59220)/2},由被告姚某某在鲁H×××××号挂车应投未投交强险财产分项范围内赔偿446元,其余损失5832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9163元,由被告姚某某赔偿29163元。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钟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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