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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70号。负责人:陈文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东,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袁士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多付工程款1715992.21元。开庭审理时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10961392.8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及开庭审理中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被告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已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标的金额超出本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9年5月7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杰

书记员:艾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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