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王永杰(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张中理(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河北平安行药业有限公司
孙琳凤(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
张士宇(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中理,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平安行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固城一号信箱。
法定代表人郭尚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琳凤,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士宇,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平安行药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平安行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67元,由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67元,由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春玲
审判员:刘俊锋
审判员:于辉
书记员:李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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