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航空大厦24层。
负责人:张彦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兴宇,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丽梅
书记员: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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