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99号。负责人:杜丽学,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彤,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定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正定县解放街。法定代表人王二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江涛,该社法务部经理。被告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正定县城关供销合作社、邵某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即40元,由原告负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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