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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与王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住所地曲阳县恒山东路路南。
负责人:官建武,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汀,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与被告王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以王汀及其两个儿子确认王秀茹并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的招用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0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时王秀茹并未在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上班途中,双方就王秀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支付王汀及其家属19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销售分公司第一百四十四加油站负担。

审 判 长  刘璐琦 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 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

书记员: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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