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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与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
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杭州西路99号。
负责人:罗建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录山。
法定代表人:陈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黄某中民四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应会尽早递交竣工结算资料”的事实,属于主观分析认定,而我公司有充分证据证实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年10月10日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某石油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勇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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