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翁毅(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郑书琴
赵某某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0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76339-9。
负责人邹晓瑜,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毅,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书琴。
被告赵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亚州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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