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章,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柏华,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卢勇,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反诉原告):恩施自治州恒大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
被告(反诉原告):恩施自治州恒大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恒光大酒店,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满堂,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有龙,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宜昌分公司)与被告恩施自治州恒大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恩施自治州恒大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恒光大酒店(以下简称恒光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恒大公司、恒光大酒店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并申请缓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我院受理其反诉,并通知其不符合缓交案件受理费条件,应依法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后,被告恒大公司、恒光大酒店在缴纳反诉费前,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恒大公司、恒光大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恩施自治州恒大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恩施自治州恒大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恒光大酒店撤回反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蔡萍
审判员 万捷
人民陪审员 孙圌
书记员: 黄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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