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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得胜置业大厦1号楼5F。
法定代表人王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育兰,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
代表人王国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贺彰好,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
法定代表人张召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强,该局通信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贺彰好,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03年5月29日,韩国CJ娱乐公司授权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传影视公司)独家享有该公司制作出品的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进口/发行权。2004年1月9日,该电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同意许可在全国范围内发行。2008年5月28日,星传影视公司登录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开办的网站江汉油田信息港(网址www.jttx.com.cn),打开其子栏目“江汉影院”,便可正常在线观看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星传影视公司经审查认为,通信公司所属网站播放该剧的行为属侵权行为。通信公司属江汉石油管理局的分支机构,故江汉石油管理局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4月1日,星传影视公司以通信公司和江汉石油管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在该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2万元;3、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于200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00元;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委托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该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肖淑云
审判员 苏哲
审判员 肖志祥

书记员: 黄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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