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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新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张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洪杰。
  被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女。
  被告:上海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詹鹏。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男。
  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被告新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洋

书记员:陈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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