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熊磊(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梅大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负责人潘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梅大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诉被告梅大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杨启军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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