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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梅大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熊磊(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梅大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负责人潘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梅大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诉被告梅大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杨启军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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