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古城南路127号。主要负责人:潘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黄冈市恒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三台河村益民路。法定代表人:李妠,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写字楼二层201室。主要负责人:周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维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黄冈市恒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冈市恒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市恒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敦中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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