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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与兰西县建午电信收费合作营业厅、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法定代表人:林洪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西县建午电信收费合作营业厅,住所地兰西县。负责人:王某,职务经理。被告:王某,住兰西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与被告兰西县建午电信收费合作营业厅、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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