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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诉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
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王正林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辛某某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军。
委托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王正林。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诉被告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东欧

书记员: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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