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
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施某某
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
代表人骆勇,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诉被告施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清楚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原告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原告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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