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陈永灿(湖北潜江法律援助中心)
王行荣(湖北潜江杨市法律服务所)
何庆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1号。
代表人何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灿,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庆安。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潜江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庆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潜江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行荣、被上诉人何庆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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