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与松滋市新荥奶子山石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
周啟富
王晓华(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松滋市新荥奶子山石料有限公司
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松滋分公司)。
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76号。
负责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啟富(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新荥奶子山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荥奶子山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元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3-4楼。
法定代表人程尚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松滋分公司诉被告新荥奶子山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锦芬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二位委托代理人及二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事故的责任大小承担损失。被告新荥奶子山公司司机周远波驾驶临时车牌号为鄂D×××××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门前将原告所属的电杆撞到,并将电杆上的电缆扯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本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新荥奶子山公司司机周远波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周远波系被告新荥奶子山公司司机,所从事的系职务行为,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新荥奶子山公司承担。因司机周远波驾驶的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虽然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辩称此次事故是由于司机没有将车辆的翻斗放下所致,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所以原告中国电信松滋分公司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2000元,不足的部分11854.8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经济损失1385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松滋市新荥奶子山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26×××32,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事故的责任大小承担损失。被告新荥奶子山公司司机周远波驾驶临时车牌号为鄂D×××××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门前将原告所属的电杆撞到,并将电杆上的电缆扯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本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新荥奶子山公司司机周远波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周远波系被告新荥奶子山公司司机,所从事的系职务行为,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新荥奶子山公司承担。因司机周远波驾驶的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虽然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辩称此次事故是由于司机没有将车辆的翻斗放下所致,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所以原告中国电信松滋分公司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2000元,不足的部分11854.8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经济损失1385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松滋市新荥奶子山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锦芬

书记员:王金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