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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70684108xy,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超,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润丽,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35207029g,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81-8号。
代表人:胡长青,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吴润丽,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万少峰

书记员:鲁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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