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某分公司,住所地宣某县珠山镇贡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60679175Y。
法定代表人: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女,生于1975年1月29日,侗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宣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某分公司诉被告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剑
法官助理黄潇 书记员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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