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四合社区友谊路1345号。法定代表人:赵丽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街67号B-9层。法定代表人:尹文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人保部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与被告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对账后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英
书记员:范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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