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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韩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被告韩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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