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玉某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任玉某。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玉某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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