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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军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军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冯守军。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军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轶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军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电信费人民币(下同)5,740.2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92.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使用号码为XXXXXXXX的电话,自2016年8月到2017年9月的电信费至今未予支付,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电信费3,636.2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61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套餐登记申请表、单位介绍信、被告营业执照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真实性存疑,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电信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电信服务协议约定,电信上海分公司向被告提供4G业务套餐,安装地址为闵行区罗锦路XXX号XXX室,套餐价格为移动电话基本费129元/月;宽带加装包年付1,080元/年,上行2Mbps/下行20Mbps;加装固定电话两部;年付480元;本地通话350分钟,超出后0.1元/分钟,国内直播长途费0.15元/分钟;被告逾期不缴纳箱管费用,按所欠费用每日支付3‰的违约金;被告未办理业务变更或业务注销手续的,在未欠费的情况下,原告不得擅自终止已被公安的通信服务,将继续按本规则约定的基础套餐资费标准向被告提供通信服务。
  自2016年7月起,被告未再支付移动电话费、宽带及固话费用。2016年12月19日,电信上海分公司停止为被告提供所有服务。后,电信上海分公司委托原告代为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与电信上海分公司双方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服务合同的内涵,电信上海分公司停止向被告提供电信服务后,相关的服务费用就不应再行向被告请求支付,而根据原告陈述为被告停止服务的时间,结合每月应付电信服务费用计算,被告应付原告电信服务费1,788.20元。关于违约金,由于被告未到庭对违约金标准进行抗辩,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显著过高,为平衡双方利益,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军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支付电信服务费1,788.20元;
  二、被告上海军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支付违约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军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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