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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信闲互联网上网服务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闲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赖永平。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信闲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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