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邓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韩学敏(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赵如北
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文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任虎俊。
委托代理人:邓涛、韩学敏,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如北。
委托代理人:李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诉被告赵如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学敏,被告赵如北及委托代理人李强、卢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是隶属原告单位管理的职工,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单位内部分房、占房而产生的争议,属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工作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范畴,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之规定,原告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而与被告发生的腾房、占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本单位或有关单位妥善解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是隶属原告单位管理的职工,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单位内部分房、占房而产生的争议,属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工作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范畴,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之规定,原告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而与被告发生的腾房、占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本单位或有关单位妥善解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的起诉。
审判长:武志刚
审判员:贺红英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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