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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与涿州市安心居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勤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善波,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佳伟,该院法务。被告涿州市安心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玫瑰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宄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宄院(以下简称“物探院”)与被告涿州市安心居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心居公司”)订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物探院所属的中煤人才家园住宅楼项目(物探嘉园小区)委托于安心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1月,物探院员工及家属陆续入住物探嘉园小区后安心居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未能尽职履行义务,导致小区管理混乱,业主意见极大。截至起诉之日,物探院多次与安心居公司进行协调沟通,要求改进服务,提高质量,但安心居公司仍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综上所述,现根据合同约定,物探院要求解除与安心居公司间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共同》并支付违约金,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与被告涿州市安心居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涿州市安心居物业有限公司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未能补正,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爱净

书记员: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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