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付金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胜,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86,796.3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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