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7045978A。
负责人:杭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李楼镇李河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高丽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周瑞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取水楼***号民生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100070526606P。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秀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湖北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程某、高丽叶、周瑞华、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30元,减半收取876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 董啸
人民陪审员 时金爱
人民陪审员 张财
书记员: 程建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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