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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襄阳分行),住所: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
代表人:杭标,民生银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国、陈娜,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罗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刘世会,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生银行襄阳分行与被告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某某、罗超、刘世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生银行襄阳分行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被告罗某某、罗超、刘世会名下所有的车辆。原告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出具了偿付总额不超过170万元的保全保函作为保全财产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襄阳分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工业城)的房产证号为S0××67的房产D9-2幢(查封金额以170万元为限);
二、查封被告罗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鄂F×××××号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鄂F×××××号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鄂F×××××号小型汽车;
三、查封被告罗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小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程文辉
审判员 张伟
人民陪审员 袁敬锐

书记员: 敖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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