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
负责人:杭标,民生银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英,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文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叶战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苏荫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城东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商小微企业互助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取水楼396号民生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民商小微企业互助中心经理。
原告民生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叶某某、文某、叶战峰、苏荫川、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民商小微企业互助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立案通知书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玉红
书记员: 闫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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